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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一章(聖經新譯本)
懲罰殺人者或傷人者的條例
12 “打人以致把人打死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 13 人若不是蓄意殺人,而是 神交在他手中的,我就給你設立一個地方,他可以逃到那裡去。14 若有人任意待他的鄰舍,用詭計把他殺了,你要把他從我的祭壇那裡拿去處死。
15 “打父母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
16 “拐帶人口的,無論是把人賣了,或是還留在他手中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 17 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
18 “如果人彼此爭論,一個用石頭或拳頭打另一個,但他還沒有死,不過要躺在床上, 19 以後,他若是能起來,能扶杖出外行走,那打他的就可算無罪,但要賠償他停工的損失,並且要把他完全醫好。
20 “如果有人用棍打他的奴僕或婢女,以致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須受刑罰; 21 但如果他還活一兩天,那人就不必受刑罰,因為那奴僕是他的財產。
22 “如果人彼此爭鬥,擊傷了懷孕的婦人,以致流產,但沒有別的損害,那傷害她的必須按照婦人的丈夫要求的,和照著審判官斷定的,繳納罰款。 23 如果有別的損害,你就要以命償命, 24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 25 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26 “如果有人擊打他奴僕的一隻眼,或婢女的一隻眼,把眼打壞了,就要因他的眼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。 27 如果有人打落了他奴僕的一顆牙,或婢女的一顆牙,就要因他的牙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。
默想
- 神的誡命說“不可殺人”,以此為背景來閱讀本段經文,留意經文中所舉出不同實例,如何說明“應當尊重他人的生命及福祉”。
- 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是古代的報復法(Lex Talionis),它的原則十分清楚和簡要:倘若某人傷害了他人,這人就要受到相等的懲罰。這一段本來是民事訴訟的標準,卻可能被引用來支持報復的正當性。訂定這樣的標準是因為當時的社會,常有「過度報復的情況」,而富有的人可能會以金錢來規避刑罰,所以必須訂定公平的刑罰標準。
- 耶穌針對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,來詮釋天國的倫理對比舊約的律法,是「不報復」、「肯吃虧」、「愛仇敵,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」(太5:38-42)。律法的宗旨在於嚴格防止人過度的復仇,但耶穌卻使人從報復的心態中完全得釋放,這是遠遠超過律法的要求。
- 禱告:當你受到冤屈時,是否立刻會想到報復?有什麼人曾經傷害過你?求神賜你對那人的愛,不去報復,乃去愛和饒恕。為這位傷害你的人祈禱,以禱告來代替一切報復的計劃!